(2015)巨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彪,张会龙,张国欣,张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机构代码:61409170-1。被执行人:张永彪,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会龙,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国欣,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永红,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彪、张会龙、张国欣、张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永彪、张会龙、张国欣、张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永彪、张会龙、张国欣、张永红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过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提出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巨执字第1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念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