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万多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万多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3063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城市中心广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康云。被告:万多福,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告万多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