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冯德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冯德权,黄雪群,杨南光,朱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住所地钦州市子材西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赖祖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志飘,该行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光敏,农行钦州分行特殊资产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冯德权,男,汉族,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黄雪群,女,壮族,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被执行人杨南光,男,汉族,钦州市人,律师,住钦州市。被执行人朱桂芬,女,汉族,钦州市人,教师,住钦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德权、黄雪群、杨南光、朱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决定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03执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耀星人民陪审员 林信杰人民陪审员 陈 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明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