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辖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会宁县金宏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宁县金宏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北河坪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常金玲,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会宁县金宏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会宁县柴家门乡北二十铺村河东社。法定代表人:薛书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会宁县金宏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4民初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白银市会宁县,为方便各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应由会宁县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为白银市会宁县,会宁县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会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甘肃省白银市,且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但不及1亿元,故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会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