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02执3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牡丹申请执行鲁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牡丹,鲁美英,关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牡丹(又名王英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鲁美英,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关俊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牡丹申请执行鲁美英、关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内0602执35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鲁美英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现需扣划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鲁美英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