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任泽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泽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569号罪犯任泽超,绰号“老四”,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薛镇杨范村化石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碑刑初字第00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泽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清)。刑期执行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后同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2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任泽超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泽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泽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泽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