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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刑申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王德军贪污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 �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378号王德军:你因贪污一案,不服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刑终159号刑事裁定,以“我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对我的贪污数额认定错误,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是贪污犯罪;对我量刑畸重;公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且违法收费,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我应无罪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贪污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阜新市太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记账凭证、发票、工资明细表等书证,你及同案被告人魏燕、葛婷、李淑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受国家机关委派到集体企业从事公务,原判据此认定你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你所称你不构成贪污罪主体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对你贪污犯罪数额的认定均有相应证据支持,认定数额准确,你所称对你的贪污数额认定错误,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是贪污犯罪的理由,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称公诉机关对你刑讯逼供,原判程序违法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所称公诉机关违法收费的理由,不属申诉案件审查范围,应依相关程序处理,本院不予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