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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沈某,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王某申请执行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证券、保险、支付宝等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拥军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