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4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皮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皮建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005号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2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9494-7。法定代表人:田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该公司员工。被告:皮建英,女,1969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皮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贾敏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