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9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明杨与陈尔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杨,陈尔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9205号原告:许明杨,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尔留,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许明杨诉被告陈尔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许明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明杨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许明杨负担。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