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9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明杨与陈尔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杨,陈尔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9205号原告:许明杨,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尔留,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许明杨诉被告陈尔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许明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明杨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许明杨负担。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