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孙耀阳与孙伟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耀阳,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3907号申请执行人孙耀阳,男,200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孙伟,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本院在执行孙耀阳与孙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孙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耀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初3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