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战军与被告黄斗胜、张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战军,黄斗胜,张百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3864号原告:张战军,男,1976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平头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正,陕西省蒲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斗胜,男,1972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平头村*组。被告:张百灵,男,1959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平头村*组。原告张战军与被告黄斗胜、张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1日立案。原告张战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战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张战军负担。审判员 苏宏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