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朱靖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黄强,男,1989年5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朱靖宇,男,1989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黄强与被执行人朱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94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648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94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焦海龙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