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莹莹、黄奇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莹莹,黄奇松,蔡毓针,陈丽琼,施能强,施凌山,颜建国,李秋玲,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莹莹,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奇松,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蔡毓针,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被告黄奇松之妻。被执行人陈丽琼,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施能强,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被告陈丽琼之夫。被执行人施凌山,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被执行人颜建国,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李秋玲,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被告颜建国之妻。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科技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0879-4。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莹莹与被执行人黄奇松、蔡毓针、陈丽琼、施能强、施凌山、颜建国、李秋玲、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晋江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陈丽琼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