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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毛风森、高绪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风森,高绪亮,刘艳霞,高四朋,管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毛风森,男,1950年6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绪亮,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艳霞,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四朋,男,193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管淑美,女,193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风森与被执行人高绪亮、刘艳霞、高四朋、管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高绪亮、刘艳霞、高四朋、管淑美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