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017)1344刘承友林业承包合同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友,双鸭山新苑林业有限公司,吴恒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344号原告:刘承友,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新苑林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系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鸭山新苑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定代表人:贾大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玺,系该公司资源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系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第三人:吴恒,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明明,系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承友与被告双鸭山新苑林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恒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刘承友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承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承友负担。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