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5年8月4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么某,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凤龄审判员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