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金上飞、温州市功定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上飞,温州市功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上飞,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金贵、李井才,温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温州市功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B604地块A幢,组织机构代码:74104173-1。法定代表人:龙建国。申请执行人金上飞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功定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55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温州市功定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占有使用费113260元并腾退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B604东5E6D的7.25亩土地及钢结构厂房。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市功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温州市功定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B604地块A幢厂房内的机器设备(1、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台[FD30(旧)];2、程序控制切纸机一台[PGMA1370(旧)];3、ZGH电脑告诉自动横切机一套;4、HQA电脑高精度自动横切机一套),经分配支付申请执行人金上飞1189元、本院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要求腾退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B604东5E6D的7.25亩土地及钢结构厂房,执行完毕。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温州市功定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112071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548元。申请执行人金上飞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市功定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9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崇林审 判 员 娄伟伟代理审判员 张飞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涂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