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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徐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云鹏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徐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云鹏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徐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吴常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宗尧,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云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法定代表人葛全学,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徐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云鹏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23494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2016)鲁0213执539号执行案件案款人民币128358元折抵本案案款,余款人民币102601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