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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与朱润连、梁秀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朱润连,梁秀芳,陈爱平,蔡燕辉,朱文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74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负责人:陈泽洪,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润连,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梁秀芳,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陈爱平,女,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蔡燕辉,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朱文爱,女,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润连、梁秀芳、陈爱平、蔡燕辉、朱文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72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朱文爱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