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0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某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14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杨某某,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慧英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慧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