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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10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范铁庄、李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铁庄,李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1060-1号申请人:范铁庄,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李艳峰,女,汉族,现住武邑县。申请人范铁庄与被申请人李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冀1122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艳峰位于范铁庄处的“江淮”格尔发仓栅式货车(车牌号Txxxxx),予以查封和扣押。申请人范铁庄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铁庄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范铁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艳峰位于范铁庄处的“江淮”格尔发仓栅式货车(车牌号Txxxxx)的查封和扣押。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范铁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