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梁钦与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钦,周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566号原告:梁钦,男,1994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被告:周刚,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住咸丰县,原告梁钦与被告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梁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钦负担。审判员 田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