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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付颖与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颖,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826号原告:付颖,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成,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线。法定代表人:廖桂林,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贵,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审理原告付颖与被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颖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颖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原告付颖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