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振、朱雪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朱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3101号被执行人杨振,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朱雪林,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杨振、朱雪林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吴刑二初字第029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杨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朱雪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杨振、朱雪林继续退赔赃物或赃物折价款2560.80元给被害单位。因杨振、朱雪林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和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60.8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向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证券管理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下落。本院已将杨振、朱雪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缴纳罚金和退赔义务应予履行,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刑二初字第0293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韩 亚 光代理审判员 陈 建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文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