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7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永林与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林,李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907号原告:杨永林,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李亚军,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杨永林为与被告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亚军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7月5日,被告李亚军向原告杨永林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亚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永林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