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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州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王文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916号原告郑州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157号26号楼18层1803号。法定代表人吴清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家康、赵志鹏,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华,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原告郑州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春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渝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