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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卜文才、窦立琴等与衡悦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文才,窦立琴,衡悦芬,窦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4144号原告卜文才,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窦立琴,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卜文才,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衡悦芬,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窦如军,男,自然情况不详,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了原告卜文才、窦立琴与被告衡悦芬、窦如军民间借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文才、窦立琴撤回对被告衡悦芬、窦如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