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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6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亚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林永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亚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林永森,林挺,温州市鹿城东瓯染料中间体厂,陈金生,温州市森泰石化有限公司,林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664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号*层**层**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负责人:钱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林微、洪佩果,该银行职员。被告:温州市亚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10954570G。法定代表人:林永森���被告:林永森,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林挺,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温州市鹿城东瓯染料中间体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嵇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147425F。法定代表人:陈金生。被告:陈金生,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温州市森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49045710U。法定代表人:林克。被告:林克,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亚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林永森、林挺、温州市鹿城东���染料中间体厂、陈金生、温州市森泰石化有限公司、林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9日以(2017)浙0302破申52号民事裁定受理温州市亚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故本案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彭迅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亚纳?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