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黄晓迪申请执行董华明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迪,董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758号申请执行人:黄晓迪。申请执行人:董华明。本院在执行黄晓迪与董华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华明在威远南方选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股金19.5万元;查封被执行人董华明登记在王元彬名下的坐落在威远县严陵镇住房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