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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时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翁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时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833.2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其委托代理人翁某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天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青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