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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梁山弘景印务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梁山弘景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济南历下区法定代表人白晓红,经理。被执行人:梁山弘景印务有限公司,住梁山县经济开发区(水泊物流公司南侧、金太阳书业公司东侧)。赵善英,男,住山东梁山县。柏立霞,女,住山东梁山县。本院在执行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梁山弘景印务有限公司、赵善英、柏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柏立霞建设银行存款1644元,其他没有找到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广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