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熙,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汶朗镇汶朗村委会。因本案于2017年6月10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熙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美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熙将其在怀集县汶朗镇汶朗市场旁边经营的猪肉档提供给欧某洪、吴某凡、黎某信(均已判)等人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张某熙每天收取租用费、清洁费人民币200元。2017年3月31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该地点进行检查,并查获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2017年6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熙抓获。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某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熙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场所予以帮助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熙将其在怀集县汶朗镇汶朗市场旁边经营的猪肉档提供给欧某洪、吴某凡、黎某信(均已判刑)等人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张某熙收取租用费、清洁费合计人民币1400元。2017年3月31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该地点进行检查,并当场查获20名参赌人员。2017年6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熙抓获归案。上述的事实,认定的证据如下:一、书证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干份,证明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对参与赌博人员董某均、谢某弟、黎某行等20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二)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张某熙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三)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6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熙抓获的情况。(四)新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熙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一)证人黎某信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31日,我在怀集县汶朗镇市场旁边一私人屋处参与赌博,后被公安民警查处。(二)证人吴某凡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31日,我在怀集县汶朗镇市场旁边一私人屋处参与赌博,后被公安民警查处。当时有20多个人在场,我看见吴乃朝在现场抽水,是在密十那家抽出10元,并放在一个箱子里面,我输光钱后帮吴乃朝记他借给别人的数目,赌场房屋的屋主是一个卖猪肉的,叫阿熙。(三)证人欧某洪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31日16时许,我在怀集县汶朗市场旁边一私人屋内用扑克牌以斗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这个房子是张某熙的。(四)证人董某均、谢某弟、黎某行等20人的证言,证明:上述人员在怀集县汶朗镇菜市场附近的猪肉档参与赌博,该赌场所在房屋屋主是卖猪肉的“阿熙”,吴乃朝负责抽水和发牌,少人的时候每盘抽100元,多人的时候每盘抽200元,赌场是由吴乃朝、张某熙等人开设的。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熙供述,证明:我有开设赌场的行为,该赌场是在怀集县汶朗镇圩镇旧中国人寿保险的位置,这个房屋是我表叔借给我卖猪肉的,2017年3月24日,吴乃朝等人找到我说借我的店面进行赌博,每天给200元作为租用费、清洁费,我就答应了,之后他们就在那里开始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直到3月31日被公安民警查处。我只是负责提供场地,我们是用斗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的。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认证、质证,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熙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熙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收取场地使用费、清洁费等费用,其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熙在明知他人赌博的情况下,提供其卖猪肉的店面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收取租用费、清洁费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熙犯赌博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张某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张某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人民币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文柱年人民陪审员 徐秋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