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吴剑豪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吴剑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责人:蔡可期。被执行人:吴剑豪,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申请执行吴剑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08882.7元及其利息、滞纳金。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1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玺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