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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孙国旺,张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肥城市高新区康汇大街66号。被执行人: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肥城市长山街40号。被执行人:孙国旺,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素伟,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孙国旺、张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广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