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淄博市周村磊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淄博市周村磊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淄博市周村磊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李家疃村。组织机构代码:72623072-9。法定代表人:王光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台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0055-1。法定代表人:刘永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110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于2017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苏州海铂瑞恩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509322.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474975.00元,经济损失10698.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7223.00元,执行费702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624.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509322.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