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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申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小惠与黄加茂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小惠,黄加茂,李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申3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小惠,女,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加茂,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周田前湖管区,一审被告:李国忠,男,汉族,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再审申请人李小惠因与被申请人黄加茂、一审被告李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小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尧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