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与周杰、周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周杰,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杰,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周威,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周杰、周威刑事罚金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件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孝南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自敏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