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申请执行李炳华、冷雪梅、凌源市东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李炳华,冷雪梅,凌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法定代表人:范洪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成,男。被执行人:李炳华,男。被执行人:冷雪梅,女。被执行人:凌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庆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炳华、冷雪梅、凌源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炳华、冷雪梅给付执行款60.3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炳华、冷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王娟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依法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炳华在凌源市木兰山路(东盛龙城小区)有5套房产,分别是凌源市木兰山路(东盛龙城小区3#-02011)、木兰山路(东盛龙城小区3#-02021)、木兰山路(东盛龙城小区3#-02012)、木兰山路(东盛龙城小区3#-040111)、木兰山路(东盛龙城小区3#-040110)已结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双塔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再次查封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则政助执员袁宏伟助执员张宏远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