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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郑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郑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684号原告:郭某,女,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郑某,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郭某与被告郑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雷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