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郑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郑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684号原告:郭某,女,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郑某,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郭某与被告郑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雷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