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史自权申请执行廖联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113执133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自权,廖联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史自权,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人,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廖联荣,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关于史自权申请执行廖联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联荣每月有固定的社会保险资金到账,并将被执行人廖联荣在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社保资金账户予以查封、冻结32200元(含执行费),但满足执行标的的金额尚需一定的时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的社会保险资金满足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