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催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2民催29号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科信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