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雪平、栾萌萌交通肇事、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雪平,栾萌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3刑初2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雪平,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扎兰屯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地为内蒙古扎兰屯市,现住在乳山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栾萌萌,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因涉嫌包庇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雪平犯交通肇事罪、栾萌萌犯包庇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英华、高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雪平、栾萌萌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9月8日,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7年9月21日,本院根据乳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8日1时许,被告人苏雪平无证驾驶鲁K×××××号轿车载尹海滨沿银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山东头村村口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姜某相撞,致姜某颅脑损伤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苏雪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苏雪平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被告人栾萌萌顶替其肇事行为;被告人栾萌萌明知苏雪平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仍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包庇其犯罪行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雪平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栾萌萌之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雪平、栾萌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交通肇事事实:2016年10月8日1时许,被告人苏雪平无证驾驶鲁K×××××号轿车载尹海滨沿乳山市银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山东头村村口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姜某相撞,致姜某颅脑损伤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苏雪平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观察不周、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指使他人顶替并向警方提供虚假证言,涉嫌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苏雪平供述,2016年10月7日23时许其在府前方正烧烤陪客户吃饭。0时许其驾驶鲁K×××××号车载尹海滨回银滩,行至山东头村附近将一人撞倒,其电话告诉栾萌萌说撞人了,叫栾萌萌顶替,后其打电话叫车少斌去接栾萌萌。栾萌萌打电话报警。证人证言尹海滨证实,2016年10月7日苏雪平陪客户吃饭,凌晨1时许,苏雪平开车带其一起回银滩银龙湾小区途中,突然车“轰”一下撞了一个东西,后知道撞人了,其讲明天有事得走,就打电话给车少斌,车少斌来之后就将其拉走。车少彬证实,其与苏雪平系同事关系。2016年10月7日与苏雪平陪客户吃完饭回家后,苏雪平打电话叫其去银金大道,途中苏雪平叫接其对象,后到事故现场,其拉另一个同事将其送往银滩银龙湾小区;孔素梅证实,2016年10月7日大约十一点其发现其丈夫姜某不在家,其与亲戚朋友四处寻找未果。10月12日打电话报警并四处张贴寻人启事。10月13日民警通知讲交警大队处理一起事故,与姜某较符合,后到事故科给辨认系其丈夫姜某。(三)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四)鉴定意见1、乳山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姜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2、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出具车辆行驶速度鉴定,证实鲁K×××××号小型轿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98-106km/h;(五)书证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栾萌萌拨打电话报警;2、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苏雪平未取得驾驶资格,栾萌萌准驾车型为C1;3、车辆信息查询表,证实鲁K×××××号轿车登记在栾萌萌名下;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苏雪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无事故责任;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苏雪平与被害人及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6、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出生年月日等身份基本情况。二、包庇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苏雪平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被告人栾萌萌顶替其肇事行为;被告人栾萌萌明知苏雪平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仍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包庇其犯罪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栾萌萌供述,其与苏雪平系恋爱关系。2016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苏雪平打电话讲在银金大道出点事,让其马上过去并找人将其接到事故现场,苏雪平讲他开车没看见撞人了让我顶替因苏雪平没有驾驶证,其报警并称系自己开的车。另查明,被告人苏雪平、栾萌萌与被害人姜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雪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栾萌萌明知苏雪平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仍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包庇其犯罪行为,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栾萌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雪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栾萌萌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 明人民陪审员 任桂云人民陪审员 姜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