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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寮步美炎日化用品贸易商行与珠海市初诚商贸有限公司、邹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寮步美炎日化用品贸易商行,珠海市初诚商贸有限公司,邹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2589号原告:东莞市寮步美炎日化用品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边村游屋面前坑**号,注册号:441900605703735。经营者:胡峰,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明,广东皇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初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南15号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4594174A。法定代表人:邹奋。被告:邹奋,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东莞市寮步美炎日化用品贸易商行与被告珠海市初诚商贸有限公司、邹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寮步美炎日化用品贸易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寮步美炎日化用品贸易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初诚商贸有限公司、邹奋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寮步美炎日化用品贸易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37元,由原告东莞市寮步美炎日化用品贸易商行负担。审判员  韩蕾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宝仪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