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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马葱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马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8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2260830-1。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碧路中段建行大厦。负责人:高升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荣、方银峰,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葱艳,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塘子镇塘子村委会塘子村323号,身份证号码:53012919781206092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马葱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马葱艳所有的已贷款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彼岸小区一期11幢7层701号(房产证号:2013863**)房屋一套,但涉案房屋已先行被西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现已强制腾空,正在评估、拍卖中,同时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云AC2L**神行者2牌小汽车壹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703036.02元、未受偿703036.02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