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孔祥飞与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刘玉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飞,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刘玉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4185号原告:孔祥飞,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村民。被告: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组织机构代码:791908946住所地,太康县阳夏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倩,该校校长。被告刘玉梅,女,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系仝劲松(该校董事长)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飞与被告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刘玉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祥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国家税务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孔祥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