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丽龙与尹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丽龙,尹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836号原告:尹丽龙,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林晖,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华剑,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洞口县。原告尹丽龙与被告尹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尹林晖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华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丽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约定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予偿还。被告尹华剑未予答辩。原告尹丽龙围绕着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当事人身份证明、银行转账凭证、委托诉讼代理对张千兵、张千文的调查笔录。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相互佐证,被告又未到庭提出反驳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约定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予偿还,后原告在向被告催收借款的过程中,将借条丢失。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该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尹华剑偿还原告尹丽龙借款1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尹华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城审 判 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傅敏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