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石明炫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明炫,宾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24号申请执行人石明炫,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宾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694房间。法定代表人肖军。石明炫与宾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业经(2016)京0107民初2644号法律文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宾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宾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7民初264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