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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石明炫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明炫,宾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24号申请执行人石明炫,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宾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694房间。法定代表人肖军。石明炫与宾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业经(2016)京0107民初2644号法律文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宾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宾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7民初264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