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渐、刘志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渐,刘志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渐,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邹小湖,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志锋,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再审申请人刘渐因与被申请人刘志锋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金审判员 丁早华审判员 黄正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