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隆坊镇回乐堡行政村村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隆坊镇官庄行政村村民。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李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欠款25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了(2017)陕0632执104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周某某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75元。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周某某履行执行款25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75元。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25000元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